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林淑娥 被告宋青縈
翁 許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有爭執之土地面積若干平方公尺×有爭執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