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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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上訴人 蔡李寶貴 被上訴人 蔡令偉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7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