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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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聲請人 黃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永森 即客來棧小吃店、 蘇富蓮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聲請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案由欄關於「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許碧惠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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