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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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86號聲請人 呂萬居 相對人即失蹤人 王金和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桃園郡桃園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金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桃園郡桃園街桃園字武陵三十二番地)於民國37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王金和之姪子,相對人自民國30年8月1日因戰亂失蹤後,迄今已逾72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聲請人父親 呂榮寬 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相對人父母親及祖父母之戶籍登記簿資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戶籍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就診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3月19日健保承字第1030055160號函覆相對人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紀錄等語明確,且相對人於30年8月
1日於戶籍登記簿上為轉寄留登記後,迄今查無其他戶籍管理資料,此亦有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9日桃蘆戶字第0000000000函暨所附相對人之戶籍登記簿資料在卷為憑。綜上,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已逾72年乙節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30年8月1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具有身分及繼承之關係,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30年8月1日失蹤,計至37年8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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