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郭啓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世仁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提出相對人楊世仁之繼承系統表(含全體繼承人即各順位之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提出在卷者,可免再提出),以明是否尚有未抛棄繼承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