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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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5號
聲請人 王崇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僅繳納5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