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吳佳欣
被告 賴柄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黃光進
法官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