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5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安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53元,及其中新臺幣4,353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8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