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安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53元,及其中新臺幣4,353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18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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