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秀鑾 被告 劉珮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