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玉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廖俊榮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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