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聲請人 張耀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晋哲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非肆伍仟萬元)。

二、本金利息是否一併請求(請更正聲請事項「及」非「即」)。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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