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聲請人 張耀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晋哲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非肆伍仟萬元)。
二、本金利息是否一併請求(請更正聲請事項「及」非「即」)。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聲請人 張耀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晋哲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非肆伍仟萬元)。
二、本金利息是否一併請求(請更正聲請事項「及」非「即」)。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