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被告 高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7萬277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 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