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呈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49、15033、1503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曉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呈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49、15033、1503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