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聲請人 吳章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台灣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台灣兒童素養教育促進協會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