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7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育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316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有轉介調解之必要,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4年4月15日上午9時40分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