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康庭維

被告 張裕騰張明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0日(見民事起訴狀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91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0萬6,000元)

利息

110萬6,000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21/365)

5%

3,181.64元

3,181.64元

合計

110萬9,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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