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廖麗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宏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3000+5000)。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78萬4000元(530萬5000+3047萬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9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1萬8952元(32萬0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