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博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冠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93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