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魏禎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8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2日上午9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2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
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3年1月27日起即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而原告於93年9月27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