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兵耀堂   男 51.
被移送人   溫梅花   女 54.
被移送人   林瑞峰   男 49.
被移送人   莊詠甯   女 5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1月18日以南市警化偵字第10100006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按從事性交易,除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
規定者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又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
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又按第43條第1項所
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
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
第1款、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從事性交易之
行為係專處罰鍰之案件,應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作成處分
書,不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
二、本件被移送人兵耀堂、溫梅花、林瑞峰、莊詠甯等人於民國
101年1月11日所從事性交易之行為均專處罰鍰之案件,應由
移送機關臺南市警察局新化分局自行處罰,不應移送本院簡
易庭裁定,移送機關移送本院裁定,應不合法,應予駁回,
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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