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佳榆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
本各1份為憑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