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李采璟 被告 李國汝
李國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奎 憲複代理人 許雅雯 被告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之判決附表編號19「分割方法」欄內應增列「同上」等二字,故應予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