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上訴人 李采璟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萬4,156元「(825萬7,133元+17萬1,712元+12萬7,614元+31萬4,321元)÷5=177萬4,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