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李寶上
李俊志 李玉蜜 李玉雲 李玉麗 李育純 被上訴人 陳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53頁)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見本院卷第155至167頁)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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