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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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素萍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素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陳素萍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及通知保證人回證影本各乙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