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訓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
魏家弘 律師 曾惠仙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十一之五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