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楊蓮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顏建間 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選字第一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趙子榮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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