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58號聲請人翊登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哲茂 │三信商業銀行 中山分 │102年3月11日│59,040元│XA0000000│││││行│││││├──┼─────────┼─────────┼──────┼──────┼──────┼──┤│002│台灣路德電子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2年4月7日│117,120元│AW0000000││││司│雅分行│││││├──┼─────────┼─────────┼──────┼──────┼──────┼──┤│003│忠王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 龍井分 │102年4月30日│10,920元│LC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