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57號聲請人昌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昌鑫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102年5月5日│115,500元│DD0000000││││限公司陳金櫻│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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