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馨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毒偵字第744號、10
0年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陸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馨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乙案,被告 沈馨怡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687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沈馨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物品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68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03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