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 何振章 訴訟代理人 何玉雪 原告 何秋淋 訴訟代理人 楊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何合季 、 何合誠季間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如附表「原裁定」欄位所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裁定」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附表┌────────────────────────┬─────────────────────────┐│原裁定│更正後裁定│├────────────────────────┼─────────────────────────┤│原告何振章住台中市○○區○○街○○○號3樓│原告何振章住臺中市○○區○○○街○○號││何秋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何玉雪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上二人共同│原告何秋淋住臺中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何玉雪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楊芳芳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送達代收人何玉雪│││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原本以下空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