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令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零點零肆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令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鑑定書可證,是上開扣押物屬違禁物無訛,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令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惟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8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在卷可參,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其外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