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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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58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志凌 債務人瑲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聖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