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高逸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振強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訴之聲明及所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該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及申報地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叁佰零捌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X申報地價,即3858㎡X1419/10000X1840
元/㎡=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
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