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57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原   告  蔡施錦雲
       施杜淑貞
       施甘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維珍 律師(即 高伯卿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
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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