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57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原 告 蔡施錦雲
施杜淑貞
施甘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維珍 律師(即 高伯卿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
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