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忠正
被   告  李清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縣楊梅市,有其
戶籍謄本正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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