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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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82號
抗 告 人 葉昌銘 原名 葉昌霖 .
相 對 人 李德儀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
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倘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
明及其原因事實,並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向本院
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