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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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啓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
重零點零玖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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