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3號
原   告  陳淑姿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依芳
       陳敦豪 律師
被   告  温彩文
       李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 律師
       陳君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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