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3號
原 告 陳淑姿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依芳
陳敦豪 律師
被 告 温彩文
李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 律師
陳君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