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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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譁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定期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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