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曹廷
代 理 人 屠禮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先生等間聲請土地糾紛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完整姓名、身
分證字號,並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號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
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楊先生」、「張先生」為相對人
,並記載相對人之地址,但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
致無法特定具體相對人,而無法調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