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2號
法定代理人 劉子旗
訴訟代理人 高紫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室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11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