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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