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0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不成立或視為不成立之證明││。│├───────────────────────────┤│㈡陳明聲請人係於5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抑或係於5年內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若係後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及償還計劃表」││。│├───────────────────────────┤│㈣重新提出本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表明各支出細項之平均月支出金額及合計金額若干(合││計金額應列出計算式)。│├───────────────────────────┤│㈤重新提出本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按:最低標準方案部分不得空白)。│├───────────────────────────┤│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㈦聲請人及其配偶「 林哲逸 」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34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1000元,約可供4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超過4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6-4)17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