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0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非戶口名簿)。│├───────────────────────────┤│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吉祥工程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按:應表││明細項,不得泛稱為生活支出或家庭開銷)│├───────────────────────────┤│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㈤陳報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或許可和解││。│├───────────────────────────┤│㈥陳報每月受領身心障礙補助款之金額若干及起迄時間,該補││助款並應列入「所得及收入清單」。│├───────────────────────────┤│㈦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