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何紋君 被告 李奕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114年度訴字第227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