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
9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9號案件受理,於102年10月29日判決,並於102年12月2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8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4至7、
9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3年2月27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
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102年1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4日│101年8月29日│10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8號、│毒偵字第1878號、│撤緩毒偵字第30號│││第1920號、第1978│第1920號、第1978││││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52││││884號│88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102年4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52││││884號│884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76號│執字第1477號│執字第148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4日│102年1月28日│101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30號│毒偵字第742號│撤緩毒偵字第145│││││號、第1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2│102年度訴字第372│102年度訴字第5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6月28日│102年8月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52│102年度訴字第372│102年度訴字第56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7日│102年8月5日│102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85號│執字第2204號│執字第2647號││││├────────┤││││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2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45│撤緩毒偵字第145│毒偵字第1351號│││號、第147號│號、第1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1│102年度訴字第561│102年度訴字第65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1│102年度訴字第561│102年度訴字第65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102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47號│執字第2648號│執字第3469號││├────────┤││││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