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800號
原告 曾于容
被告 楊依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