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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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請人 洪敏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昦廷 間終止房屋租賃關係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雖為終止租賃關係,惟真意在請求相對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3房屋,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9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