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何幸芩

陳盈靜

被告 葉柏均

葉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萬17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葉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葉柏均前就學時,邀同被告葉豹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及撥款通知書,依系爭借據第4條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又依系爭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應負擔之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15%浮動計算,原告自99年9月1日起自行吸收0.06%,而被告未依約償還利息之起算日即民國110年10月21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調升為1.06%,即葉柏均自本件債務逾期時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0.9%【計算式:0.81%+0.15%-0.06%=0.9%】,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升上開機動利率時起應負擔之利率為1.15%【計算式:1.06%+0.15%-0.06%=1.15%】。又系爭借據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依系爭借據第6條規定,如債務人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上開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本日借款利率1.15%加計1%合計2.15%。上列借款依系爭借據第6條規定約定,倘債務人未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轉列催收款後,前項所定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之20%計算。

㈡詎料葉柏均自110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依系爭借據第7條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111年4月28日轉列催收款,葉柏均迄今尚積欠本金14萬17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而被告葉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連帶負清償責任。 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葉柏均對於原告請求金額均不爭執。葉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支付命令、111年4月15日基院 麗非敬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函、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撥款通知、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利率資料、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南簡卷21-39頁)。又葉柏均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均不爭執,葉豹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結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4萬1784元

㈠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

㈡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

㈢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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